[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的操作细则>的通知》(浦建委建管〔2024〕31号)
各有关单位 :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推进试点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建管〔2024〕584 号 ), 我委研究制定了《 浦东新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的操 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浦东新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的操作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国务院《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 〔2023〕23 号, 以下简称“国家《 总体方案》”) 及《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 沪府发〔2024〕1号, 以下简称“市《实施方案》”),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试点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建管〔2024〕584 号,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指导意见》")工作要求,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对标改革范围
浦东新区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应当执行国家《总体方案》、市《实施方案》、市住建委《指导意见》以及本操作细则相关规定。
上述文件及本操作细则未予规定的,应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 招标范围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招标。
第四条 投标人资格
招标人应按照工程规模合理设置投标人资质要求。招标文件中不得对经营主体区域性业绩、所有制形式、产品产地、企业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所有制性质等设置差异性得分,不得出现排斥或限制竟争等内容。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外,招标人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
第五条 重大实质性违约
重大实质性违约情形包括: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二)无故拖延施工进度,造成总工期严重延误;
(三)将中标项目转包给其他承包人实施;
(四)关键或主体工作分包给其他承包人实施;
(五)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六)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拒绝相关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大违约人名称及违约情形。违约贵任的认定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仲裁或诉讼结果等。
第六条 技术性指标编制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得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版权、设计、型号、生厂商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在引用不可能避免时,该引用后应注明“或相当于”的字样。
对于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招标文件在满足国内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可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国际标准。
第七条 信息公开
招投标信息应当通过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以下简称“工程招投标平台”)统一发布。
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使用中英两种语言文字的,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招标计划
招标计划应当载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主要工程内容、总投资、招标公告计划发布日期等内容。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还可公布施工图文件、工程量清单和重要材料设备技术规格书、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提交投标文件大致截止时间等。
第九条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以及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施工工期、交货周期或服务期限;
(四)付款方式;
(五)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六)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入围数量及评标办法;
(七)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八)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潜在投标人访问工程招投标平台的网址及方法和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二)开标记录;
(三)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四)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五)中标候选人投标价和其投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六)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七)其余投标人未成为中标候选人的原因;
(八)异议投诉渠道及方式。
第十一条 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中标人名称;
(二)中标价及其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三)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
(四)其余投标人未中标原因;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
(六)拟签订合同日期;
(七)异议投诉渠递及方式。
第十二条 履约管理
招标人应完善合同条款,加强对中标人的合同履约管理。招标人对中标人开展履约评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载明履约评价标准及重大实质性违约情形和认定方式。
第十三条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招标人可通过整体预留、标段预留、联合体形式预留、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多种方式实施预留份额,鼓励招标人优先采用整体预留、标段预留方式。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
鼓励招标人通过工程招投标平台进行电子归档。
第三章招标投标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下列紧急情况的,由招标人向招投标监管部门申请,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缩短相关期限至不少于10 日:
(一)项目毗邻轨道交通,对工期节点有特殊要求,经专家论证需同步实施的;
(二)受自然条件限制或客观因素影响,经专家论证需在特定时间节点完成的项目。
纳入紧急情形的项目不再采用资格预审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不进行招标项目实施
除抢险救灾不招标情形外,招标人应报原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招标手续。招标人确定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的合同金额,可通过自行实施或委托笫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等方式进行价格测算。价格信息来源包括执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询价、类似项目价格数据等。
第四章异议及投诉
第十七条 异议
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投标过程或中标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书面或在线通过工程招投标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标人提出异议时应附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函 应当包括:
(一)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提出异议的日期。
投标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投诉
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 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 日内向浦东新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议答复及投诉处理
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应当列明事实、依据;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浦东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受理的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投诉成立,可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由招标人纠正后继续招投标活动;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