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正内容:
招标公告3.2条“ 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需具有热电工程或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额在8亿元以上)全过程审计(包括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服务业绩。(投标人提供合同及对应任意一张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合同中未能体现工程总投资额,投标人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原件或项目批复文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与投标人公章)。如上述材料均不能体现工程总投资额,或该业绩不属于热电工程或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该业绩不予认可)。”,变更为“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需具有热电工程或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额在8亿元以上)全过程审计(包括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服务业绩。(投标人提供合同及对应任意一张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合同中未能体现工程总投资额,投标人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原件或项目批复文件(投资证明原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和投标人公章,项目批复文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上述材料均不能体现工程总投资额,或该业绩不属于热电工程或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该业绩不予认可)”。